哪些情況會在試用期入職三天被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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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會在試用期入職三天被辭退?

在當今社會中,要找到一份自己滿意的工作並不是那麼的容易,許多公司都是要通過試用期來考察新員工,由此可見,公司可以以對你表現不滿意為由來辭退你,這樣的話對於那些新員工而言,是非常氣憤與不滿的,但是又無能為力,本文主要論述人們試用期入職三天被辭退的情形有哪些。

一、辭退的相關法律

對於辭退員工,用人單位需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如《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第39條規定了六種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的情形;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在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而且在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實在實踐中,企業經常用的就是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處於試用期的勞動者,即《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1項 規定的,在試用期間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裏我們着重講一下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勞動者的法律規定。

一般來説,企業在試用期通過考核不合格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需滿足四個法律要件:

1、相關勞動合同等書面規則中須對錄用條件進行約定或規定;

2、有證據證明員工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

3、在員工試用期屆滿之前進行考核並作出解除通知;

4、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要在試用期屆滿之前交由員工簽收或是公告。

二、試用期內可以辭退的情形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通過上文對試用期入職三天被辭退原因的分析及公司辭退員工的法律規定可知,公司辭退員工不是任意而為的,其中被辭退員工是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保護的,通過對試用期入職三天被辭退原因的瞭解,能夠幫助我們避免觸碰到雷區,對我們今後的工作有很大的幫助。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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