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勞動關係包括哪些項目?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5W

非勞動關係包括哪些項目?

一、非勞動關係包括哪些?

非標準勞動關係,從其主體特殊性分析,包括臨時工、非全日工、自僱工、家庭工、輪班工、派遣工以及在我國還有學徒工等。從其內容的特殊性分析,包括非全日制勞動關係、派遣勞動關係、雙重或多重勞動關係、借用勞動關係等。

一般擔任兼職的勞動者均與其它單位建立正式勞動關係,有的利用業餘時間完成兼職工作,無需到兼職的單位去工作,在自己家裏利用自己的勞動工具、工作時間從事約定的工作,直接向兼職單位交付勞動成果。也有的利用在職的工作時間,每月抽固定的幾天到兼職的單位去上班。

目前對於兼職,很多與員工建立兼職關係的單位認為它是一種民事關係,安排的事情做完,單位支付勞務費即可,不存在其它風險。而有的用人單位則已經注意到《勞動合同法》關於職工兼職的問題,“與其它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本職工作或經提出後拒不改正”的,單位有權與勞動關係立即解除合同。

二、勞動關係建立的條件有哪些?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由於勞動力的存在和支出與勞動者人身不可須臾分離,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實際上就是勞動者將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內交給用人單位,因而勞動關係就其本質意義上説是一種人身關係。勞動合同可以使勞動關係受相關的法律條約護,而非標準勞動關係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界定,或是因為沒有簽訂相關的合同而得不到相應的保障。所以發生了勞動關係要保證自己作為勞動者的權益。

綜上所述,勞動關係的認定有一定標準,比如雙方都符合用工主體資格,建立了人身依附關係等。但是在用工領域,存在多種非標準模式,比如僱傭關係、承攬關係、非全日制用工關係等。在這些關係中,員工和單位的關係比較鬆散,解除和終止關係要求也不怎麼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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