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了公司辭退員工怎麼賠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W

一、懷孕了公司辭退員工怎麼賠償?

懷孕了公司辭退員工怎麼賠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當公司違法解除懷孕期間的員工勞動合同,員工有兩種維權方案:

第一種,員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且支付工資損失到合同再繼續履行時。若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勞動合同到期,則仲裁或法院會撤消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認定雙方勞動合同終止,並會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到勞動合同終止之日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第二種,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規定: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願意繼續在本單位工作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女職工在孕期享有哪些權利?

1、不被辭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另外,女職工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不被降低工資

《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明確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期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算作勞動時間,即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對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

2、產假

女職工生育享受90天產假,其中產前休息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15~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3、哺乳期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每班工作時間內應給予兩次授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授乳時間單胎為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如路途較遠,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併使用(含人工餵養)。哺乳時間和本單位內哺乳往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懷孕不能成為公司辭退當事人的正當藉口,這種做法明顯就是在侵犯女性的合法生育權,再者,因為女性的特殊生理特徵,懷孕生子這都是無法避免的,不能因此就在勞動權益上遭受到歧視。孕婦被辭退的賠償金跟一般職工被違法辭退的賠償金的計算依據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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