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公司能辭退員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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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公司能辭退員工嗎?

一、懷孕公司能辭退員工嗎?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或發生合併等情形,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新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用人單位因此辭退員工,尤其是辭退懷孕女工,是不合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公司不能辭退懷孕的員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孕期之間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的話,那麼用人單位需要根據其勞動合同中的相關規定對員工進行一定的賠償,並且如果懷孕員工七個月以上的話,用人單位是不能夠延長勞動時間或者是安排相關加班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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