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被辭退有沒有三期賠償標準?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8W

一、懷孕被辭退有沒有三期賠償標準?

懷孕被辭退有沒有三期賠償標準?

懷孕期間是不允許辭退的,賠償不是三期賠償,違規辭退是雙倍賠償經濟補償金,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不支持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或者主動表示不續簽原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合上面所説的,女職工懷孕是屬於在三期之內,對於用人單位來説是不能無理由的辭退勞動者,如果造成勞動的利益和權益受到損失,那麼勞動者是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賠償,但對於此賠償一般是會按雙部的工資來進行支付,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的,那麼還需要另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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