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關係中受傷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7W

勞務關係中受傷怎麼辦?

我國有關法律對於勞務關係中受傷的規定是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那麼,勞務關係中受傷怎麼辦?

勞務關係中受傷怎麼辦?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勞務關係不是勞動關係,不能適用勞動法調整,因此不能適用工傷賠償,要根據《民法典》的人身損害賠償規定賠償。

“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和“僱員受害賠償糾紛”兩個不同類別的案由。僱員受害賠償糾紛是指在僱員關係中,僱員在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中受到傷害,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而引起的糾紛。僱傭關係存在與否,是僱主責任的基礎。在這種僱傭關係中,僱員利用僱主提供的條件,在僱主的指示、監督下,以自身的技能為僱主提供勞務,並由僱主提供報酬。

工傷事故賠償糾紛則是指各類企業職工在執行工作職責中因事故負傷、致殘、致死,職工本人或家屬要求企業予以經濟賠償的糾紛。因而,區分兩類案件的關鍵取決於當事人之間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

通常認為,勞務關係中沒有工傷問題,僱員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可以按普通侵權造成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承擔賠償責任。在程序上,這類案件案由為僱員受害賠償糾紛,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勞動仲裁程序。

實踐中,家庭保姆、鐘點工、家庭教師等個人僱傭勞動中受到傷害發生的糾紛,屬於僱員受害賠償糾紛。未經工商部門依法核准登記的個人從事生產經營,不具有個體工商户的法律地位,所僱請的勞動者與之形成僱傭合同關係,即勞務關係,勞動者在受僱期間受傷,僱主應承擔民事責任。

僱員受害賠償糾紛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責任的成立就不需要僱主主觀上存在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僱員在從事生產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發包人、分包人負有保護僱員安全的義務,發包人、分包人承擔的是一種過錯責任。僱員受害賠償責任雖為無過錯責任,但並非僱主對僱員在完成受僱工作中任何情況下的損害都應承擔完全的責任,勞動者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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