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户清税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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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開具清税證明請隨帶《清税申報表》(需加蓋法人章和單位公章)到主管税務機關辦税服務廳辦理。《清税申報表》中附送資料指以下有關注銷的文件和證明資料:
(1)税務登記證正副本和其他税務證件
(2)《發票領用簿》及未驗舊、未使用的發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出的吊銷決定原件及複印件(工商營業執照被吊銷的報送);
(4)非居民企業報送項目完工證明、驗收證明等相關文件原件及複印件;(5)税控專用設備(納入税控系統的納税人報送);
(6)單位納税人報送:1.上級主管部門批覆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原件及複印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税申報表》及附表(需要清算的企業所得税納税人報送)。
《税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十四條税務機關征收税款時,必須給納税人開具完税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税款時,納税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税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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