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續約代通知金怎樣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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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不續約代通知金怎樣賠償?

我們在現實的社會中,想要找到一份稱心如意的工作非常困難,不是那麼容易就找得到的。一份穩定的工作可以給我們帶來一份收入,關係到我們和家庭的幸福。那用人單位不提前通知而將我們辭退,我們該如何處理呢。下面就合同到期不續約代通知金怎樣賠償,為大家進行解答。

一、所謂的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實際上代通知金並非法律用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

並不是用人單位所有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均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僅在用人單位以第四十條規定三種情形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時才適用,即以下三種情況下才適用(除非地方性法規有另行規定):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種情形解除合同或已經提前30日書面通知的,一般不需要要不支付“代通知金”。

注意:但也有一些地方,比如北京,規定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終止勞動合同的,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或者支付一個月代通金。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

這是因為用人單位在解僱勞動者的時候,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以便勞動者重新尋找工作。但如果勞動者未接到通知,用人單位應該支付一個月的工作,作為給勞動者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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