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籌備期間勞動關係需要考慮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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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籌備期間勞動關係需要考慮什麼?

一、公司籌備期間勞動關係需要考慮什麼?

公司設立只是公司成立前的籌備階段,可能出現設立成功或者設立失敗兩種情況。因此對於設立中的公司與勞動者的關係,也應從以下兩方面來考慮:

1、公司設立成功。一般認為,公司若如期設立,則在設立過程中設立人所為的為設立公司所必要的法律行為由設立後的公司承繼。因此公司如期設立後,由此發生的各項費用應由設立後的公司承擔,勞動者可請求設立後的公司承擔此期間的勞動報酬、報銷其他必要費用。

2、公司設立失敗。由於主觀或者客觀的原因,公司有可能設立失敗,或者叫做設立無效。關於公司設立無效的法律後果,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並非無法可依。公司雖不能如期成立,但勞動者為公司成立付出的勞動仍然不能抹殺。勞動者應該擁有勞動報酬的請求權。根據上文的分析,設立中的公司雖然不是法人,但是仍然具有一定的權利能力和意思表示能力,最重要的是有一定的財產並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公司的設立者由於公司未能成立則成為此期間發生的為成立公司所必須行為的責任者。因此勞動者可向公司的設立者要求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或者費用。對此,國外也有類似規定,如《法國民法典》第1843條規定:“以登記前籌建中的公司名義進行活動者,應對此完成的行為所產生的債務負責”。

二、勞動關係從什麼時候建立

用工之日起確立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身為勞動者的廣大羣眾,在入職期間應當注意公司是否正式成立,若是不具備相應的正規公司的規定時,最好謹慎辦理入職手續,以免給自己帶來一定的損失。同時,公司在設立期間應當將所需的材料及證明準備充分之後,再進行招聘工作人員,共同進行參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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