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要求員工自動解除勞動關係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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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要求員工自動解除勞動關係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自動解除勞動關係是建立在員工自願的基礎上的,而用人單位根本就沒有任何的資格要求員工自動離職。發生這種情況小編個人覺得這是因為用人單位既不想給員工支付賠償金,又想讓大家從表面上覺得離職這種情況是員工自願的。那麼,單位要求員工自動解除勞動關係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一、單位要求員工自動解除勞動關係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勞動部與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印發《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的通知及最高法2001年在《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公司未經協商,擅自變更勞動合同主要內容,強迫勞動、停發、拖欠、剋扣工資、停繳社會保險以及未按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等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意向的,公司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應該補發拖欠員工工資,給付經濟補償金並可支付賠償金。

二、哪些情形可以被認定為是被迫的?

但是,實踐中,員工卻需要相關證據來證明其辭職系“被迫”的。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發生下面這些情形,則一般都將被認為員工的辭職是“被迫”的: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給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向勞動者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違背誠信原則,通過欺詐、脅迫等手段,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7、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因解除勞動關係給與的補償金標準是什麼?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既然是被單位要求的,當然就不存在所謂的自動解除勞動關係了。如果單位有這種做法員工必須要求給予賠償,這種情況實際上員工是屬於被迫離職的。單位沒有任何合理的藉口開除員工,只要員工本人沒有過錯並且也不想離職,又何來自動解除勞動關係的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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