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存在雙重勞動關係應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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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勞動者建立雙重勞動關係損害原單位利益,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損害原單位的利益,單位也是有權利解除勞動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存在雙重勞動關係應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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