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單位十年以上員工辭退補償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9W

一、機關單位十年以上員工辭退補償規定是什麼?

機關單位十年以上員工辭退補償規定是什麼?

機關單位十年以上員工辭退補償規定是勞動者主動離職不予補償,如果是違法辭退的話,那麼就應當按照10個月的工資來進行補償。按理來説,如果勞動者在原單位工作年限已經滿十年的話,這就屬於公司的老員工了。一般情況下,對於這些老員工肯定公司也不會無緣無故的就解除勞動關係的,真的是解除勞動關係。

二、十年以上員工離職補償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者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勞動者工作十年以上,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如下:

解除勞動合同,其賠償通常有如下情況:

1、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轉正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無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等;

3、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若存在拖欠,勞動者可以到當地l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4、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7、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在當代社會目前為止機關工作和普通的用人單位是一樣的,都是受到我們國家相關的法律的規定的,比如説在違法犯罪這個問題當中,如果確實是不屬於勞動法當中所規定的合法辭退的情形,那麼就應當進行經濟補償金,工作的時間越長,經濟補償金髮放的也會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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