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辭退員工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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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不辭退員工的規定是什麼?

單位不辭退員工的規定是什麼?

單位不辭退員工的規定是嚴格的遵守了我們國內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很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往往都是在未經謹慎考慮後做的決定,既沒有勞動法上的依據,也沒有公司規章制度上的支撐,卻又無法採取協商解除的方式解除勞動關係,這個時候用人單位就面臨着需要支付違法辭退賠償金的風險。

作為勞動者,在遭到用人單位無理辭退後,一般都會覺得十分憋屈,但深圳勞動仲裁律師創勤律建議,勞動者可以收集相應的證據,申請勞動仲裁,但需確認是選擇繼續工作還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辭退的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但無需另外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用工之日起連續計算。

一般勞動者都會選擇主張違法辭退的賠償金。因為屆時雙方的關係可能已經十分緊張,不利於雙方保持良好的勞動關係。

二、單位應支付賠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有以下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1、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違法解除或終止具體又包括用人單位違反法定程序解除;不符合法定解除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具有限制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卻解除合同三類。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照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責令加付賠償金。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企業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如違反該項義務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應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限期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企業仍逾期不支付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3、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而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情形下,除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改正以外,如果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那麼企業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企業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或者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或者安排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費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下,企業應承擔賠償責任。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現實生活當中,對於用人單位這個方面來説的話,他們一般情況下再考慮到勞動者的實際情況,然後再會慎重的來決定使用哪一個勞動者,所以在前期的一個選擇過程都已經非常的繁瑣了,後期就不能夠隨意的開除勞動者,除非説確實有一些違背公司章程制度的一些人員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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