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中的代通知金賠償金額是多少?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勞動爭議中的代通知金賠償金額是多少?

一、勞動爭議中的代通知金賠償金額多少?

所謂代通知金,也叫提前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關係的,除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外,還應當支付勞動者代通知金(提前通知金),標準是本人一個月工資,計算基數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一樣。一般是指勞動關係解除前勞動者最近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但也有的地方性法規規定是勞動關係解除前最近三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在原單位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按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中的工資包括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關係雙方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但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下列費用不屬於工資:

1、社會保險費;

2、勞動保護費;

3、福利費;

4、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

5、計劃生育費;

6、其他不屬於工資的費用。

綜上所述,代通知金是在符合一定情形的情況下單位支付的,按照上月工資標準賠償給職工。拿到代通知金後,職工就可以辦理離職手續,就此解除勞動關係。如果職工患病不能繼續工作或者經過培訓依然不能勝任的,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要提前一個月告知,否則的話就要支付這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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