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賠償金和代通知金是如何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2W

雙倍賠償金和代通知金是如何規定的?

眾所周知,進入職場時,為了維護雙方合法權益,用人單位都要與勞動者都需要簽署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之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需要作出是否續簽的決定。其實勞動合同還涉及了雙倍賠償和代通知金賠償問題,那麼雙倍賠償金和代通知金是如何規定的呢?

一、勞動法中雙倍賠償金的情形

1、常見雙倍賠償的情形是用人單位沒有按時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獲得雙倍工資;

2、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才可以“雙倍工資”。雙倍工資適用範圍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適用範圍”中有明確的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3、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為準合同期滿不續簽合同勞動者可獲補償。

二、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不是法律術語,是人們的一種習慣説法。所謂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應當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以代替通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對沒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需要額外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

為了防止“代通知金”的濫用,法律限定以下情形為適用範圍: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及時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工資進行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也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作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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