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恢復勞動關係無法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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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恢復勞動關係無法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申請恢復勞動關係無法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1、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2、勞動者在仲裁或者訴訟過程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3、勞動合同在仲裁或者訴訟過程中到期終止且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

4、勞動者原崗位對用人單位的正常業務開展具有較強的不可替代性或者唯一性(如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且勞動者的原崗位已被他人替代,雙方不能就新崗位達成一致意見的;

5、勞動者已入職新單位的;

6、仲裁或訴訟過程中,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復工通知,要求勞動者繼續工作,但勞動者拒絕的;

7、勞動者原崗位、部門、項目撤銷或終止的。

二、申請執行的期限

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立案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期限的起算日期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開始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算。

1、當事人均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必須在法律文書生效後六個月內申請執行;

2、當事人均為公民或其中一方為公民的,必須在法律文書生效後一年內申請執行;

3、在執行中,當事人間經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後,被執行一方不按和解協議履行,申請一方向法院申請恢復原法律文書執行的,申請執行期限自和解協議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連續計算;

4、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期限為一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期限為180日;

5、行政決定的申請期限為180日。

三、不同情況怎麼恢復勞動關係

(一)經審查發現勞動合同客觀上已不能繼續履行,如原勞動崗位已不存在等,可直接判決給予補償,不宜判決恢復勞動關係。

(二)勞動合同客觀上能履行,但用人單位拒絕履行的,法官可詢問勞動者是否願意變更訴請,以解除勞動合同並取得補償的方式解決糾紛;勞動者堅持不變更的,法官應向其説明恢復勞動關係存在無法強制執行的風險,並詢問勞動者在無法強制恢復勞動關係的情況下,是否願意增加訴請,要求用人單位直接支付工資報酬;若勞動者仍堅持訴請的,經告知風險並記明筆錄後,可判決恢復勞動關係。

(三)勞動者申請執行恢復勞動關係判決的,立案部門一般可予立案。執行部門通過加強與勞動監察部門的配合、對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實施司法強制措施等方式,促使用人單位主動履行恢復勞動關係的判決;確實難以執行的,可通過釋明等方式,引導勞動者另行起訴解除勞動合同並取得補償,或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報酬等。

綜合上面所説的,申請了恢復勞動關係在特定的情況之下一般都必須要履行,而對於一些因其它的因素,也是有無法進行執行的,但不管是哪一種只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這樣自己的權益就會得到保障,而對於違法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也需要承擔所有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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