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勞動關係有條件嗎 - 怎麼恢復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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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勞動關係有條件嗎,怎麼恢復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的確立對於保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有着重要的作用。在一段勞動關係中,可能會發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勞動關係可以解除,也可以恢復,那麼,恢復勞動關係有條件嗎?怎麼恢復勞動關係?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詳細説明。

一、恢復勞動關係有條件嗎?

單位如違法解約的,勞動者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 第48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1、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二、怎麼恢復勞動關係?

1、勞動關係的恢復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同意。

仲裁的裁決書或者法院判決書判決應當恢復勞動關係的,那麼員工和企業的勞動關係自該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自然恢復,恢復的效力溯及到用人單位一方違法解除之日,那麼對於這段時間的工資待遇相關福利都應該足額的補發給員工。很多當事人認為恢復勞動關係一定要經過用人單位的同意,如果單位不同意,那麼勞動關係就不能恢復,實際上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在這裏要分清楚勞動關係的恢復和勞動關係的履行兩個不同的概念,勞動關係恢復了並不代表勞動關係中確定的權利義務就一定會得到雙方的貫徹履行。因此就如本案中講到的,仲裁裁決恢復了勞動關係,但是由於用人單位一方的態度,造成勞動關係的履行再次出現困難,但是這並不改變雙方仍然具有勞動關係這一事實。

2、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恢復勞動關係的生效法律文書的補救方式。

如果員工確實是非常希望重新回到公司工作,在得到恢復勞動關係的生效法律文書後,如果用人單位拒不履行的無非有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再次明確告知員工解除勞動關係。這在法律上屬於再次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這種情況在現實情況下經常發生,那麼員工可以依據《市條例》和《違反和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另外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既不履行也不明確解除,具體而言可能包括不發放工資、不提供工作崗位和辦公室等,前者是未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後者屬於不提供勞動條件的情形。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第32條第3款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31條第3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規定主動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並且依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42條第2款的規定“勞動者依據本條例第31條第3款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規定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得知,恢復勞動關係有條件,勞動者要求恢復勞動關係的前提條件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是違法的。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合法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不能提出恢復勞動關係。同時,除了恢復勞動關係的方式之外,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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