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情形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自動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情形有哪些?

大家都知道,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是勞動合同一般存在着期限,合同期滿就會進行續簽,而有的用人單位或者個人有的時候不會續簽合同,也還是會保持勞動關係,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講的事實勞動關係,但是自動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情形有哪些呢?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自動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

符合法定和約定的解除情形,就自動解除。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合同雙方約定解除合同情形出現,則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規定

2001 年11月26日施行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對事實勞動關係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覆函》中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勞動者和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係,而不等於雙方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了一個新的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認定為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依據勞動法的規定,單位招用員工後一直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和單位如不能就合同期限達成一致,單位可以提出與員工終止勞動關係,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但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雙倍工資;

員工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單位。

用人單位既履行了自身的義務,個人也受到了法律的保護,避免今後發生無端的紛爭。

可見,事實勞動關係是不可以以個人意志隨意終止的,而是在客觀存在的條件下例如死亡、本身合同期滿或者用人單位不存在等情況才可以自動解除事實勞動關係,如果任憑個人意志一意孤行,既不能得到合同法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可能還會傷害用人單位的利益,所以為了能夠保障自己在用人單位的權益,一定是以正式合同簽訂為前提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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