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員工離職提前幾天是合法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一、試用期員工離職提前幾天是合法的?

試用期員工離職提前幾天是合法的?

三天,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離職。不過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支付勞動報酬、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或者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在此講一下試用期的規定。

用人單位新錄用勞動者時,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約定試用期的無效。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試用期辭職應注意哪些事項?

試用期是針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的一種考核期限。

根據法律規定,試用期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得到用人單位的同意。

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無需附加任何條件的。用人單位不能以合同中約定為由,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的,也是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以及員工福利的,還有就是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應當為員工購買社保等,員工享有的普遍福利,如果單位拒不支付員工的工資的,勞動者可以直接申請支付令或者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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