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滿一年員工怎麼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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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辭退滿一年員工怎麼補償

辭退滿一年員工怎麼補償

辭退滿一年員工,若是因為勞動者個人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補償。六個月以上的,如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應按勞動者每滿一年工作支付一個月工資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人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計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辭退滿一年員工(包含6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每滿一年工作支付一個月工資來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應當想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標準的兩倍的賠償金。員工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公司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被追究刑事責任等這些情況,單位可以解除該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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