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滿一年辭退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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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滿一年辭退怎麼賠償?

員工滿一年辭退怎麼賠償

1、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沒有經濟補償

在試用期內,只有員工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才可解除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有用人單位負擔舉證責任。

三、其中對於不符合錄用條件,單位需舉證證明以下內容:

(1)公司方有證據證明其已將錄用條件明確告知你;

(2)公司方根據錄用條件對你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是你未達到錄用條件;

(3)考核結果告知你,並通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若單位無故在試用期內辭退勞動者,那麼單位屬於違法辭退,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的,賠償金是按照工作年限計算的,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超過六個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四、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關係,應當負擔舉證責任,員工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未完成單位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拒不改正的,單位可以不予支付經濟賠償,勞動者經濟補償,最高按照基本工資3倍數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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