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一年半被辭退怎麼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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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工作一年半被辭退怎麼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而你是否符合補償的條件就要看員工與公司的實際情況來判斷。如員工符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裁減人員時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沒有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  

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單位解除合同,勞動者有經濟補償的情形是:   

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裁減人員的。

綜合以上所述員工在本單位工作一年半要先看是否符合補償條件,如果員工沒有嚴重過錯,沒有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和勞動合同相關規定被用人單位辭退,用人單位應當補償員工。而補償2個月工資是員工在本單位工作一年半以上,補償1.5個月工資是員工在本單位工作一年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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