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滿一年被辭退沒有勞動合同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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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滿一年被辭退沒有勞動合同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嗎?

工作滿一年被辭退沒有勞動合同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嗎?

工作滿一年被辭退沒有勞動合同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只要勞動關係存在、且被辭退者沒有過錯,那麼就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具體可以獲得補償金的情形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辭退補償金怎麼算?

職員被辭退補償金的計算需要知道職員正常工作期間的月工資、職員在單位的就職年限。具體的計算規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單位不支付補償金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單位不支付補償金可能需要承擔的責任為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一般來説,職員就職後的一個月之內,單位就會與其簽署合同。若沒有籤,單位可能會被責令向職員支付二倍的月薪。這些沒有與單位簽署勞動合同的職員,如果被單位辭退、且屬於物過錯性辭退,那麼職員可以提出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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