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口頭協議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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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口頭協議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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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員工入職時會簽署一個入職協議,這關乎員工的工作保障,同時其中內容也包括該員工入職後得到的工資水平和其他待遇,不可謂不慎重。一般來講,最好就是簽署書面協議,白字黑字清清楚楚不容抵賴,但是,也有些不得已的情況,於是只能達成口頭協議,那麼問題來了,入職口頭協議有效嗎?

一、入職口頭協議有效與否

口頭協議有效,但是很難證明該協議存在。

二、口頭協議的法律效力

中國《民法通則》及《合同法》均允許當事人採用口頭的形式締約,即運用語言對話的方式訂立合同。《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是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可見,口頭協議是合同形式中一種重要的表現形式。實踐中,即時結清的買賣、服務和消費合同多采用口頭形式。有關合同形式問題,中國的立場與國際通行做法基本一致,採取國際上通行的“不要式原則”,即認可法律特別規定以外的情形下口頭協議的有效性。

本案中,原被告在中間人的提議下達成了口頭協議,協議內容為解除船舶改建合同後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補償款人民幣1萬元。按照口頭協議的內容,案外人孫某協助起草了書面協議。這一事實由中間人和孫某證實,且原告在庭審中對雙方當時達成的協議表示了認可。該事實表明,雙方當事人達成該口頭協議時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重大誤解等情形。因此,原被告解除船舶改建合同的補償協議採用口頭形式已經成立生效,事後起草的書面協議是對之前口頭協議內容的確認,並非口頭協議的生效要件。據此,該口頭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三、口頭協議內容的證明責任

證明口頭協議的存在及其內容是探討口頭協議效力的前置性條件。因為一旦出現糾紛並訴諸法院時,合同內容的證明是原被告必須直面的首要問題。而關於證明責任的分配,中國法下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另以法律規定情況下的舉證責任倒置、法院主動查證等原則為補充。相比於書面合同,口頭協議缺乏文字憑證,一旦發生爭議,當事人舉證證明合同關係的存在和內容較為困難。當事人對於一些重要的交易可以採用錄音的方式將雙方的對話內容錄製下來,或者請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作見證等等,故就證據形式看,多采用證人證言、錄音資料等證據形式。因此,在採用口頭形式締約的情況下,並非意味着當事人不能就合同關係的存在和合同的內容問題舉證。需要強調的是,舉證責任只有在當事人雙方對一方所主張的事實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才發生,如果雙方均認可口頭協議的存在,也就無需舉證,即舉證義務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自認而豁免。

入職口頭協議有效嗎?口頭協議有效,但是很難證明該協議存在。雖然口頭協議也是合同中的一種很重要的表現形式,但它的履約與否確是和商業人品掛鈎的,一般情況下,跟大公司的口頭協議更有可能讓人放心,當然,如果實在不幸遇到了不履約的公司,你就需要法律來為你提供勞動保障了,可以來我們本站,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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