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協議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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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於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目的,原則上禁止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其他協議中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例如,用人單位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無故離職的,支付違約金5000元的,這部分約定無效。但是,法律規定有且僅有兩種情況下,可以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哪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協議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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