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應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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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勞動者出現法律規定的五種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並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簽訂服務期協議後,勞動者出現哪些情形需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應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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