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勞務合同要寫户口身份證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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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勞務合同要寫户口身份證號嗎

一般勞務合同要寫户口身份證號嗎

添上身份證號碼,是為了明確區分合同主體,因為身份證號碼具有唯一性。也可以不寫。也為了在發生合同爭議的時候,方便起訴。因為起訴的時候,需要提供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有身份證號碼,即使沒有身份證複印件,律師也可以去公安部門查檔,取得身份證明文件才能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主要條款與示範文本】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二、勞務合同的定義是什麼

勞務合同其實就是屬於一種協議,勞務者與用工單位就完成某一項工作而簽訂的,在平等協商的情況就勞務報酬、工作內容等問題協商的簽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三、勞務合同關係可以隨時解除嗎

1、約定的解除條件成立時可以解除合同關係;

2、經合同當事人協商達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即可以解除合同關係;

3、遭遇了不可抗拒力的自然災無法履行合同約定時可以解除合同關係。

勞務合同雙方當事人為平等民事主體,可以在簽訂勞務合時約定隨時解約應滿足的條件;

員工能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嗎《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如果需要簽訂合同,就必須明確雙方的身份信息是否合法有效,因此填上身份證號碼是非常有用的,也是對自身利益的一種維護,一旦合約出現了什麼問題,身份證號碼就是一種認定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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