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不得辭退員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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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不得辭退員工嗎?

疫情期間不得辭退員工嗎?

疫情期間是否可以辭退就需要看實際的情況,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公司對勞動關係的解除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公司在疫情期間將您解除勞動關係,那麼也需要看公司最終的解除理由以及相關的事實依據是什麼。如果説公司沒有證據證明你存在嚴重的違反紀律,或者存在可以單方面解除的情況,比如説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之後仍然不勝任工作或者裁員等情形,那麼公司很可能就涉及違法解除,公司就需要支付您違法解除賠償金,根據你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作為賠償。如果公司到時候不支付的話,那麼你是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主張賠償的。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疫情期間不得辭退員工勞動法都是有規定,但如果辭退員工的原因用人單位不存在有違法的情形,那麼這種行為可以被認可,因此,辭退員工不管是否在疫情期間,只要有合法的情形才能算是合理的處理方式,從而也不會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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