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單位辭退試用期員工有補償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7W

1、疫情期間如果是員工因確診、疑似、密切接觸者需要隔離不能提供勞動,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2倍經濟補償。
2、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3、疫情期間無故辭退員工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進行賠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87條中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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