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算不算工作時間 - 有哪些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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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算不算工作時間?有哪些法律規定?

工作作為很多人賴以為生的生活來源,與我們每個人都息息相關。找到一份工作十分不容易,但由於種種原因,用人單位將解聘出單位,需要支付一定數量的金額來補償勞動者。下面小編就代通知金算不算工作時間有哪些法律規定這一問題為大家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了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及標準。

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不足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通俗所説的N就是工作年限,1是指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需要注意的是:

1、並不是只要單位辭退員工,就要給經濟補償。在員工有法定過錯的情況下(比如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2、並不是給了經濟補償就可以辭人。單位辭退員工要有合法理由。如果沒有理由,員工可以要求雙倍於經濟補償的賠償(2N),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至於代通知金,只適用於第四十條規定的三種情況(因病超過醫療期,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重大變化),單位解除合同又沒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必須支付。  

二、簡單説,N 1是實踐中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常用的補償標準,但還是存在對法律規定理解的誤區。

第一條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單位在以下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1.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工作年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算;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2.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

因病或非因公負傷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醫療補助費(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的工資)

3.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4.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

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 經濟性裁員的

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

6. 用人單位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經濟補償金 = 原經濟補償金 額外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50%)

7. 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 50%)×n

代通知金只是勞動者在受到用人單位的辭退時,這裏勞動者無過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支付的一種補償性的補償金,作為勞動單位對勞動者的補償。我們也可以看出,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IE的一些補償項目,希望你在遇到相關的法律問題時能夠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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