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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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税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果單位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那麼就要支付勞動者一次性經濟補償金。這個補償金是屬於勞動者收入的一部分,那麼該如何來計税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您做詳細解答吧。

一、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税

根據《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1]157號)文件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退職費、安置費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即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税時予以扣除;

3、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税;

4、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僱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僱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税。

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經濟補償金是否應當計算個人所得税?

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税,主要的法律依據是《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9]第178號)及《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

二、經濟補償金中應注意的問題

1、關於工資所得個税與經濟補償金個税是否合併計算的問題。

勞動合同解除,員工工資所得與經濟補償金所得應當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税。

2、關於因勞動合同終止所取得的經濟補金的個税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企業也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對於員工因勞動合同終止所取得的經濟補償金的個税計算目前國家税法尚沒有特別的規定,經向税務局瞭解,税務局的答覆是:在國家沒有出台特別規定之前,員工因勞動合同終止所取得的經濟補償金的個税計算不享受員工因勞動合同解除所取得的經濟補償金的個税計算的優惠待遇,應當按照所取得的經濟補償金數額根據國家《個人所得税法》的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税。

3、關於員工因競業限制取得的經濟補償金。

對此國家目前亦沒有特別之規定,税務局的答覆是:在國家沒有出台特別規定之前,員工因競業限制取得的經濟補償金根據國家《個人所得税法》的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税。故應當提醒員工的是,如果員工希望一次性取得競業限制補償金,則其個税交納的可能較多,如果分月領取競業限制補償金,則個税交納的相對較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關於一次性經濟補償金計税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對於經濟補償金,其實還有其他一些問題需要注意,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講解,若你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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