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試用期經常辭退員工需要補償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1W

一、公司在試用期經常辭退員工需要補償嗎?

公司在試用期經常辭退員工需要補償嗎?

需要補償,具體情況如下:

1、違法解除。單位辭退你,沒有任何合法理由,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也就是2n;

2、合法解除。用人單位有合法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 1;

3、無補償合法解除的情況。如果你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的情況例如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被判刑等情況,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你補償或賠償。

二、沒簽合同被辭退能否得到補償

首先,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未與你即已違反了以上規定,若再行辭退,則屬非法辭退,理應得到相應賠償。

1、未籤合同前二倍工資。與公司未籤合同,你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而得到雙倍工資,直至合同簽訂之日(最多不超過11個月)。

2、經濟補償金。如果未籤合同又被辭退,也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其他補償。

1)代通知金: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三十天發放辭退的書面通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結束勞動關係,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向公司主張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社會保險金、押金等費用。不過,需要補充的是,前文提到的“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應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而訴訟時效為一年期,所以有未籤合同的勞動者可要抓緊時間,準備好證據,將維權進行到底!首先,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要對勞動者進行二倍的工資,同時要是在沒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將勞動者辭退的話,因為已經具備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所以此時也是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賠償的。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試用期內辭退員工的情況,也是需要支付相關的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情況來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管理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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