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隨意辭退員工賠償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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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用期隨意辭退員工賠償有嗎?

試用期隨意辭退員工賠償有嗎?

公司不可隨意辭退試用期員工。

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勞動合同解除後,怎麼結算工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依法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法律依據是勞動部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從這個規定看來,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時一次性結清工資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對於這個“時”的理解似乎是有爭議的,有的朋友認為這個“時”就是要求用人單位在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當天將勞動者工資一次性結清發放。

這個“時”在這裏的意思是不是勞動合同解除。從勞動部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上看不出結清工資的日期就是勞動合同關係解除、終止的當天。

對於勞動部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中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所指,這個“時”不是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當天”這麼一個點,而是一個合理的時間段。

綜上所述,我國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若是員工被公司無故辭退,那公司應該按照勞動者工齡的時長來給予相應的補償。若工作時間在六個月以下的,那補償金應該為半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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