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贈有何不同 - 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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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組織基於慈善宗旨募集財產的活動,慈善捐贈是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基於慈善目的,自願、無償贈與財產的活動。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會羣眾的公開募捐和麪向定向對象的定向募捐;慈善捐贈是可以通過慈善組織捐贈,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

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贈有何不同?方式有哪些?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一條 本法所稱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組織基於慈善宗旨募集財產的活動。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募捐和麪向特定對象的定向募捐。

第二十二條 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依法登記滿二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慈善組織符合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範的條件的,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並書面説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自登記之日起可以公開募捐的基金會和社會團體,由民政部門直接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 開展公開募捐,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

(二)舉辦面向社會公眾的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

(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發佈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開募捐方式。

慈善組織採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方式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內進行,確有必要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外進行的,應當報其開展募捐活動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捐贈人的捐贈行為不受地域限制。

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發佈募捐信息,並可以同時在其網站發佈募捐信息。

第二十四條 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時間和地域、活動負責人姓名和辦公地址、接受捐贈方式、銀行賬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餘財產的處理等。

募捐方案應當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報慈善組織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佈募捐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募捐方案、聯繫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

第二十六條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並管理募得款物。

第二十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對利用其平台開展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公開募捐資格證書進行驗證。

第二十八條 慈善組織自登記之日起可以開展定向募捐。

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和會員等特定對象的範圍內進行,並向募捐對象説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項。

第二十九條 開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變相採取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方式。

第三十條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衞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迅速開展救助時,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時有序引導開展募捐和救助活動。

第三十一條 開展募捐活動,應當尊重和維護募捐對象的合法權益,保障募捐對象的知情權,不得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

第三十二條 開展募捐活動,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

第三十三條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騙取財產。

第四章 慈善捐贈

第三十四條 本法所稱慈善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基於慈善目的,自願、無償贈與財產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捐贈人可以通過慈善組織捐贈,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

第三十六條 捐贈人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捐贈財產包括貨幣、實物、房屋、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產權等有形和無形財產。

捐贈人捐贈的實物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衞生、環保等標準。

捐贈人捐贈本企業產品的,應當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七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演出、比賽、銷售、拍賣等經營性活動,承諾將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於慈善目的的,應當在舉辦活動前與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簽訂捐贈協議,活動結束後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並將捐贈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八條 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捐贈票據。捐贈票據應當載明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及數量、慈善組織名稱和經辦人姓名、票據日期等。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慈善組織應當做好相關記錄。

第三十九條 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捐贈人要求籤訂書面捐贈協議的,慈善組織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議。

書面捐贈協議包括捐贈人和慈善組織名稱,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質量、用途、交付時間等內容。

第四十條 捐贈人與慈善組織約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係人作為受益人。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贈違反法律規定宣傳煙草製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贈以任何方式宣傳法律禁止宣傳的產品和事項。

第四十一條 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一)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

(二)捐贈財產用於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慈善活動,並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

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後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説明情況後,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第四十二條 捐贈人有權查詢、複製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慈善組織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

慈善組織違反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 國有企業實施慈善捐贈應當遵守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履行批准和備案程序。

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贈都有向社會公開的義務,從而保證我國慈善事業健康發展,提高羣眾參與慈善事業的熱情,不僅有助於社會公平,也促進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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