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抗訴申請書勞動爭議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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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念

高檢抗訴申請書勞動爭議的解決

1、抗訴申請書

是指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當事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者其他公民,不服尚未生效或者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或裁定,或者不服已經生效的民事、行政判決或裁定,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使該案進入二審或審判監督程序,通過人民法院審理糾正該案錯誤的法律文書。

2、勞動爭議

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又稱勞動糾紛。有的屬於既定權利的爭議,即因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的既定內容而發生的爭議;有的屬於要求新的權利而出現的爭議,是因制定或變更勞動條件而發生的爭議。

二、高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範圍

1、對下列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省級人民檢察院應不予受理:

(1)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調解案件;

(2)人民法院作出的裁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3)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的申訴案件;

(4)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係和眉頭關係的案件;

(5)申訴人在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二年之內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

(6)申訴人對人民檢察院所作的終止審查和不抗訴決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訴的案件。

2、對下列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省級人民檢察院不宜提請抗訴:

(1)申訴人在訴訟中未盡舉證責任導致敗訴的案件;

(2)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判決、裁定存在錯誤的案件;

(3)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證據屬於當事人在原審訴訟中未提供的新證據的案件;

(4)人民檢察院自行收集或申訴人提供的證人證言與原審人民法院裁判所採信的證據相矛盾的案件;

(5)原審人民法院雖違反法定程序,但未影響正確裁判的案件;

(6)對原裁判中屬於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內容提出申訴的案件;

(7)涉案標的額及社會影響不大的案件;

(8)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案件。

三、勞動爭議申請抗訴書的一般內容

1、抗訴申請人

2、被抗訴申請人

3、提請抗訴請求

4、提請抗訴的事實和理由

通過上述內容,我們瞭解了高檢抗訴申請書勞動爭議的問題解決思路。勞動爭議申請抗訴案件比較複雜,對法律知識、證據材料、證人證物的要求更高。提起勞動爭議抗訴案件時,一般個人已無法滿足其專業性要求。本文只給出了提起訴訟的範圍以及以及抗訴書的基本內容,僅供參考。如正式提起抗訴,最好請專業律師團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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