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勞動爭議裁決書問題的在生效後該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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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實現對生效仲裁的救濟,法律上可從兩種途徑着手:

存在勞動爭議裁決書問題的在生效後該怎麼解決?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不予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審查核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原民訴法,即現民訴法第237條)之規定,裁定不予執行:

(1)裁決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範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2)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3)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4)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2、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通過監督程序予以糾正。法律對此沒有明文規定,在查閲了許多相關資料後,才找到勞動部的一個覆函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個批覆。《勞動部關於勞動爭議當事人對糾正後裁決不服是否有申訴權問題的覆函》……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對未向法院起訴,已發生法律效力而且確實有錯誤的裁決書,通過監督程序予以糾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複議仲裁決定書可否作為執行依據問題的批覆》……但這並不排除原仲裁機構發現自己作出的裁決有錯誤進行重新裁決的情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發現自己作出的仲裁決定書有錯誤而進行重新仲裁,符合實事求是的原則,不違背一裁終局制度,不應視為違反法定程序。

也就是説,對生效的仲裁文書,在當事人未向法院起訴之前,有兩種救濟措施:

(1)當事人向仲裁委申請啟動監督程序;

(2)仲裁委在發現裁決文書確有錯誤時,主動啟動監督程序。

勞動仲裁當事人發現勞動爭議裁決書問題時,最好能及時的反應情況並拒絕執行裁決內容。一旦其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話,只能申請仲裁救濟。小編在此要提醒的是,勞動仲裁救濟只能做到不就效果,且其操作過程較為複雜,各位申請仲裁救濟者要有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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