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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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的調解過程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
  (一)事前雙方協商。當事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調委會提出申請。調委會辦事機構接到當事人的申請後,在申請被受理前,及時瞭解情況,組織雙方協商解決,避免矛盾升級。如對方當事人不願調解,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調委會應在四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的決定,對不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説明理由。
  (二)調解步驟:1、對爭議事項展開細緻調查,瞭解事實真相;2、調委會主任召集雙方主持調解會議,簡易爭議可由一至二名調解員進行調解; 3、應聽取雙方對爭議事實和理由的陳述,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法律、政策,提出調解意見,促使雙方自願達成協議;4、經調解達成協議,製作調解協議書,雙方自覺履行;達不成協議,在調解意見書上説明情況;調解過程應制作筆錄。
  相關法律:

勞動爭議調解怎麼處理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6條規定,調解委員會對受理的勞動爭議調解不成以及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當事人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不含企業調解委員會在規定期限內的調解時間)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有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當事人沒有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種情況是,雖經調解達成協議,當事人又反悔的;
  第三種情況是,調解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結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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