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調解與行政調解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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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調解與行政調解的區別有哪些

説到勞動爭議調解,很多人會接着想到行政調解,其實,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的,在很多地方都是有區別的。那麼,什麼是勞動爭議調解呢?勞動爭議仲裁調解與行政調解的區別有哪些呢?下面,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

一、什麼是勞動爭議調解

勞動爭議調解是指在企業與員工之間,由於社會保險、薪資、福利待遇、勞動關係等發生爭議時,由第三方(例如專業性的人才機構、爭議調解中心等)進行的和解性諮詢,通過勞動爭議調解達到法律諮詢、和解方式等的説明。

(一)勞動合同爭議

1、勞動合同變更、終止糾紛

2、集體勞動合同糾紛

3、事實勞動關係爭議

4、勞動報酬糾紛

5、工作時間糾紛

6、安全責任糾紛

7、經濟補償糾紛

(二)勞動保險糾紛

1、養老保險糾紛

2、醫療保險糾紛

3、失業保險糾紛

4、生育保險糾紛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之前,應當先行調解。

二、什麼是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屬於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管轄範圍內的民事糾紛,通過耐心的説服教育,使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協議,從而合理地、徹底地解決糾紛矛盾。

中國行政機關依法可以調解的種類很多。可以説,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所遇到的糾紛,基本上都可以進行調解。但主要常指的行政調解有這樣幾類:

(一)基層人民政府的調解

調解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一直是中國基層人民政府的一項職責,這項工作主要是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司法助理員負責進行。

(二)國家合同管理機關的調解

中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發生爭議時,可以約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法人之間和個體工商户,公民和法人之間的經濟糾紛,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調解。

(三)公安機關的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中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百八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組織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這是法律法規授予公安機關調解的權利,有利於妥善解決糾紛,增進當事人之間的團結。

(四)婚姻登記機關的調解。

中國民法典規定,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同時,該法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同時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所以,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對婚姻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這樣有利於婚姻家庭的正常發展。

三、勞動爭議調解和行政爭議調解的區別

1、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程序依據的法律法規是《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等;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依據的法律法規除《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外,還有勞動部頒發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等。

2、申請條件

申請的條件不同: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序,而仲裁是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序。如果雙方發生了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也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但是,當事人不能就勞動爭議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時,當事人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

3、時間期限

申請時效和處理期限不同: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案,逾期不能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般應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

4、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不同: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只能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達成的仲裁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未起訴的,仲裁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若一方當事人拒不執行已經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仲裁裁決書,另一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處理機構

處理機構不同:企業勞動爭議調解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派仲裁員並依法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實行三方原則,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綜上所述,關於勞動爭議仲裁調解與行政調解的區別有哪些,我們要注意,在進行區分的時候,我們可以在法律法規依據、申請條件、時間期限、法律效力以及處理機構上進行區分,具體的區別,上文中也是做出了相關的介紹,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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