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失業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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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失業金嗎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失業金嗎?

由用人單位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能領取到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由用人單位提出的,勞動者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可享受其他待遇。

二、申領失業保險金要哪些資料?

首先失業員工在勞動部門辦理失業登記並取得失業員工證。在辦理失業員工證的60天內提供《失業員工證》原、複印件;身份證原、複印件;户口本原、複印件;銀行存摺原、複印件,到就近的社保局失業窗口申請。經核准符合條件的,發給《失業員工失業保險待遇計發決定書》。必須本人辦理,如代辦,需失業員工授權委託,並出具經公證處公證後的委託書。

三、失業金的領取期限是多久?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其本人累計繳費時間長短的不同,劃分為三個檔次: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最長能夠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的規定,不能理解為繳費時間達到上述要求的失業人員都能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在具體操作中,各地可以在同一檔次內,根據失業人員繳費時間的長短,相應拉開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差距。

現在用人單位基本都會給勞動者上五險一金,其中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其中的失業保險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後,勞動者就可以到社保機構去辦理領取失業金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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