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生效後不執行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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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裁決生效後不執行如何處理

仲裁裁決生效後不執行如何處理

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途徑,勞動仲裁機關受理仲裁案件後,會作出裁定,而裁定生效後,被執行人需要執行裁定書,但不執行裁定書的情況經常出現。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執行人對勞動仲裁裁定書不執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勞動仲裁裁定書。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民法典》(2021年生效)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勞動仲裁裁決書的生效條件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對除一裁終局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上述條款,一裁終局案件的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而非一裁終局案件的裁決書生效的唯一條件是當事人未在期限內提起訴訟。

實踐中,用人單位涉及的絕大部分仲裁案件均為非一裁終局案件,因此,用人單位在收到仲裁裁決後,可以在起訴期限內充分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而無需急於履行未生效裁決。

三、申請強制執行應提供的材料

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應提供的材料有: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一份。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強制執行申請書應加蓋公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由本人在強制執行申請書上簽名或捺手印。強制執行申請書不得使用圓珠筆書寫,不得使用複印件。

(二)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一份,受委託代為申請強制執行的,一併提供委託代理資料。申請人申請執行非法院法律文書的,還應提供被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一份。

(三)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原件一份和複印件兩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加蓋承辦法官的法律文書生效章,如果經過兩級法院審理,一、二審法院的法律文書均需提供;仲裁機關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附上仲裁機關關於法律文書已經生效的函件或雙方當事人已簽收的送達回執原件一份;行政機關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書應附上當事人已簽收的送達回執以及證據材料原件一份。

(四)被申請人財產線索清單。已經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應提交採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書複印件一份。

仲裁裁決發生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執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的申請。強制執行的措施有凍結劃撥存款、扣留提留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財產。申請執行的期期限為二年。當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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