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出差費怎麼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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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費一般實報實銷,需要當事人提供跟出差費用相關的花銷證明材料。一般與勞動仲裁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勞動仲裁出差費怎麼舉證

根據2008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做出了特別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六條

勞動爭議仲裁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議的主張,有職責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隸屬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受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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