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期間受到威脅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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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威脅要向及時蒐集證據,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受理後審查是否符合立案標準,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治安處罰或移送有關部門;符合立案條件的立案後依法進行偵查,蒐集證據進行破案懲辦犯罪嫌疑人。
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經過審查,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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