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後與公司勞動關係是否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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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當中的相關條款之所以很難執行下去,就是因為有多數的勞動者都迫於用人單位的壓力,即使遇到不公平待遇,自己首先也沒有通過法律的武器來維護合法的權益。就比如説在和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係糾紛以後,很多人在選擇仲裁解決的時候,都比較擔心的問題是仲裁後與公司勞動關係是否解除?

仲裁後與公司勞動關係是否解除

一、仲裁後與公司勞動關係是否解除?

勞動仲裁要看你的請求。請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不會解除。

二、勞動仲裁後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如何計算?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的情形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時,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6、47條之規定,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時,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哪些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單位不支付補償金的情況有哪些?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勞動者之所以會擔心仲裁後與公司勞動關係是否解除的這一問題,還是不太理解我國關於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仲裁是否會解除勞動關係是要根據自己的相關請求的,如果並沒有請求解除勞動關係,那麼肯定用人單位就不得無故解除勞動關係。不過大多數情況下,仲裁以後,基本上用人單位也會在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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