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裁決不支持解除勞動關係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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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仲裁裁決不支持解除勞動關係怎麼辦?

勞動仲裁裁決不支持解除勞動關係怎麼辦?

勞動仲裁裁決不支持解除勞動關係時,可以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係,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滿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則不再履行。按照《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必要分清是誰的責任導致。

存在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或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情況,被裁員人員即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勞動法》第27條對此類勞動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確規定。企業富餘人員辭職按國務院有關規定是允許的,同樣也導致勞動關係的解除。

二、仲裁裁決有什麼樣的法律效力?

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審理後,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作出的裁判,標誌着案件審理的終結。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裁決書一經作出,與終審法院的判處一樣,即發生法律效力。

裁決的法律後果主要有:一是“一事不再理”。裁決作出後,除《仲裁法》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裁決作出後,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拘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動履行,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勞動仲裁裁決不支持解除勞動關係時,除非勞動雙方達成協議,否則用人單位和員工就不能解除勞動關係。在我國,仲裁裁決實行一裁終局制,裁決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決定一旦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雙方需要按照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決定履行義務。申請仲裁時,對方故意隱瞞證據,影響裁決公正;仲裁員在處理案件時存在索賄、受賄的情況,可以依法撤銷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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