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書送達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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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委員會在對勞動爭議仲裁後,應當制定勞動仲裁書並送達到勞動仲裁申請人手裏。那麼,根據我國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仲裁書的送達方式有哪些呢?下面,我們一起來學習下吧。

勞動仲裁書送達方式有哪些

一、勞動仲裁書送達方式有哪些

(1)直接送達。仲裁庭派員直接送達。

(2)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拒絕接受送達的仲裁裁決書,送達人邀請見證人到場,在送達回執上證明拒收情況,把仲裁文書留置受送達人住處,即視為送達。

(3)委託送達。仲裁委員會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委託受送達人所在地的仲裁機構送達。

(4)郵寄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郵寄送達。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5)公告送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或用其他方法無法送達的,可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二、對勞動仲裁不服的解決方式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就是我們本站小編關於勞動仲裁書送達方式有哪幾種的詳細解答。從上面內容可知,勞動仲裁書送達方式有五種,分別是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和委託送達,以及郵寄送達、公告送達。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關於勞動仲裁的法律知識,歡迎你到我們本站官網諮詢,我們將盡快為你提供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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