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社會養老保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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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如下:
一、範圍和對象
1、區內取得城鎮户籍年滿16週歲,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均可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2、實名制登記人員情況經比對,不符合參保條件的,不得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登記信息有誤的,經重新核對後,符合參保條件的,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3、實名制登記漏報人員,須按規定程序進行申請登記,符合參保條件的,可辦理相關參保手續。
二、申請及批准程序
4、申請參保人員憑本人身份證、户口本原件及複印件、户籍所在地勞保所領取並填寫《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申請審批表》。
5、享受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人員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或者勞動教養的,暫停發放社會養老保險金。待刑滿釋放或勞教期滿的次月起重新發放社會養老保險金,停發期間的社會養老保險金不予補發。户籍所在地社區受理申請後,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報送所在縣市級就業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由社保服務中心審核彙總後,把《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申請審批表》及電子版統一報送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6、各街道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對申請人的户籍信息、享受其他社會保障待遇及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情況予以審核。
7、經審核不符合參保條件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區及時告知申請人。
8、享受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其親屬向公安機關申報失蹤、臨時註銷户口的,從申報次月起暫停發放社會養老保險金。對後經確認仍具有領取資格的,應恢復發放社會養老保險金,並補發在停發期間應享受的社會養老保險金。申請參保人員自批准次月起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9、享受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因户籍遷出本區、出國出境定居、死亡或其他原因失去社會養老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從失去領取條件的次月起停發社會養老保險金。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户。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户。

2018年社會養老保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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