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足額繳社保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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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目前法律規定,雖然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均採用“未依法繳納”的説法,並未明確是否必須“足額”繳納。但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職工在認為用人單位有未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行為的情況下,可以採取相關措施。體現了立法中對未依法繳納的理解包括未足額繳納。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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