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合同工資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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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合同工資的多少
勞動者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合同工資的多少
勞動者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在試用期中,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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