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被列為工作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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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被列為工作對象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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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對工作有哪些影響




    因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被決定行政處罰,會作為違法前科被存入個人檔案——書面的案卷材料會保存在原辦案單位、是永久存檔的;公安內部的網上審批數據會被保存在至少市一級的數據庫——這個記錄對於個人的一般生活、工作沒有太多影響,但對於參軍政審或者公檢法類的公務員考試,政審環節會被淘汰的。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範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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