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女方如何爭取子女撫養權 - 什麼情況下會判給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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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女方如何爭取子女撫養權 什麼情況下會判給女方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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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女方如何爭取子女撫養權什麼情況下會判給女方


我國新婚姻法確立了保護婦女兒童的基本原則,因此在判決未成年子女撫養權歸屬時會綜合考慮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和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子女撫養權判歸男方或女方,其首要的出發點是有利於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長。那麼,離婚時女方應當如何爭取子女撫養權呢?法院在什麼情況下會把子女撫養權判給女方?

根據我國的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子女撫養的司法解釋,出現以下情形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往往會判歸女方: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或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母親生活的。

具體舉個例子來説,假如離婚時子女已經年滿四歲,女方經濟狀況又較差,那麼女方要想爭取子女的撫養權,應當從以下九個方面收集證據:

1、醫療機構出具的,女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2、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3、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況);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5、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6、子女隨外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7、女方有相應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入的證明。

婚姻關係破裂時孩子是最大的受害者,如何將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讓孩子能夠健康的成長是夫妻爭取子女撫養權應考慮的關鍵問題,法律在判決撫養權問題時更注重的是證據,想離婚女方想爭取孩子撫養權時,不僅考慮到自己的環境及條件是否更有利於孩子的發展,更應蒐集更多的證據,這樣在離婚時爭取子女撫養權時更有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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